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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证监会发布4号指引,明确REITs并表计入权益

2月8日,中国证监会印发《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号》,其中明确了并表原始权益人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关于基础设施REITs其他方持有份额可列报为权益。

原文如下:


4-1并表原始权益人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关于基础设施REITs其他方持有份额的列报


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重点在于判断企业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者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应当将其分类为金融负债;但是如果满足只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结算、或者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等条件时,应当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并表原始权益人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将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简称“基础设施REITs”)其他方持有的份额列报为负债还是权益,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并表原始权益人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于基础设施REITs其他方持有的份额,列报为负债还是权益,主要取决于原始权益人是否存在无条件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具体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


一是基础设施REITs是否可以避免现金分配义务。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等相关监管要求,若基础设施REITs产品连续两年未按照相关规定将不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进行收益分配的,相关基金产品将按规定被交易所终止上市。据此,发行人有权选择在交易所终止上市以避免前述规定要求的现金分配义务。


二是基础设施REITs是否可以避免到期强制清算义务。基础设施REITs虽然成立时设置了初始期限,但其可通过扩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资产延长合同期限。因此,如发行人已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说明前述分配、终止上市和扩募延期安排,且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判断为金融负债的约定,则发行人不存在不可避免的支付义务,并表原始权益人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将基础设施REITs其他方持有的份额列报为权益。从基础设施REITs其他投资方的会计处理角度看,其持有的份额在性质上属于权益工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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